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彭寶通
被 告 謝孟浩
送達代收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98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就其中原告主張恐嚇、誣告部
分,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威脅、恐嚇要伊等全家死,給伊等好看等語 ,造成伊等精神恐懼,憂慮。另案發至今,擔心法官遭其說 詞蒙蔽,造成身心極度不安。爰就恐嚇部分請求被告賠償新 臺幣(下同)100 萬元,就誣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100 萬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及願供擔保 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以及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1 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 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 64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98 號被告謝孟浩被訴傷害、侵入住 宅、公然侮辱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以刑事 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至於被告是否恐嚇、誣告原告彭寶通部 分,則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無刑事訴訟之繫屬,其訴 為不合法,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至就被告對原告傷害、公然侮辱 、侵入住宅部分,另經本院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