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325號
TYDM,104,訴,325,2015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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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靖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7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靖然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柒月貳拾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靖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4 年5 月1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合先敘明。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曾靖然另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35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 110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已於104 年7 月23日起入監 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執酉字第965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 稽。是被告曾靖然既經送監執行,即無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 ,毋須藉羈押之手段以擔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 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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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