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04年度,27號
TYDM,104,聲再,27,201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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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魏創榮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
民國102 年7 月31日所為102 年度審訴字第649 、734 、1016、
1110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再審陳情狀所載。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 分別定有明文。而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 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 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6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魏創榮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649 、734 、1016、1110號確 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僅提出再審陳情狀,未附具上開確定 判決之繕本,亦未檢附相關證據,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 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 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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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