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064號
TYDM,104,聲,3064,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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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凱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
沒字第3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手機殼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凱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以102 年度 偵字第2430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4 年4 月13日緩 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爰就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 手機殼壹件聲請宣告沒收等語。而扣案之「adidas」商標之 手機殼壹件,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規定。三、經查,被告王凱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103 年4 月14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430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 104 年4 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證。又扣案之仿 冒「adidas」商標之手機殼壹件上所使用圖樣為阿迪達斯公 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前開扣 案之手機殼上所使用「adidas」商標圖樣,並未經商標權人 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被告並於桃園市龜山區(改制前為 桃園縣龜山鄉○○○○路00巷00弄0 號3 樓之住處,以電腦 設備連接上網,並以帳號「everythinggun 」登入「露天拍 賣」網站,公開刊登販賣前開仿冒商品等情,業經被告於警 詢及偵查時供述明確,且有商標鑑定人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可佐,是扣案之前開仿冒「adidas」商標之手機殼壹件,係 屬被告所犯販賣仿冒商品罪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從 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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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