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062號
TYDM,104,聲,3062,201507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婉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
押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7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婉貞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以10 2 年度偵字第1932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附表所示之 物,均係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9 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該條係 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又按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 亦有明文。是以,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意圖販賣 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而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此等 物品,應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9322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 2 年11月2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示之物,業經鑑定 確認均係出於仿冒,此有鑑識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照片等在卷可稽,本案既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上述扣 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 編號 │ 扣押物品名稱 │ 數 量 │ 出 處 │




├────┼─────────────────┼────┼────────┤
│ 1 │wii白色主機晶片改裝 │ 1台 │ 偵卷第19頁 │
├────┼─────────────────┼────┼────────┤
│ 2 │WD壹TB硬碟含改機程式及遊戲 │ 1台 │ 同上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