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仁友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謀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17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5 173 號被告仁友興業有限公司、及受雇人陳明琴因違反藥事 法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禁藥等物,係被告所有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仁友興業有限公司、及受雇人陳明琴因違反藥事 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 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第1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以緩 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業以102 年度偵字第15173 號緩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係屬藥事法 所規定之禁藥,此有財政部臺北關稅局101 年12月22日北普 督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 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 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建議申報單、臺北關稅局通關疑義 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各1 紙附卷可佐,而上開扣案物品為 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 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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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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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CARBOSE OAC005B(20公克) │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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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CARBOSE ACB-WST0010(500毫克) │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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