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10號
聲 請 人 莊瑞芳
被 告 吳藝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 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 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吳藝堅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法院判 決有罪確定,並已於民國104 年5 月4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 竹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是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本應發還。然而,聲請人莊瑞 芳聲請發還之保證金新臺幣12萬7,000 元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辦理發還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7 月21日函及本院104 年7 月22日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 表等附卷可佐,從而,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既經准予 發還,聲請人再為本件發還保證金之聲請,難認有據,自應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