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770號
TYDM,104,聲,2770,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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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可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
沒字第5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 」商標手環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可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5 月30日,以104 年 度偵字第72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CHANEL SAR L 」手環1 件,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 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規定 。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第1 項規定,於104 年5 月30日以104 年度 偵字第72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7224號偵查卷宗無誤,並有上 開卷宗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手環所使用「 CHANEL SARL 」圖樣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參104 年度偵字第 7224號卷第18頁)。前開扣案之手環所使用「CHANEL SARL 」商標,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被告並於 民國102 年2 月初至103 年4 月20日期間之某時,在新北市 ○○區○○○路000 巷0 號7 樓之住家內,利用網際網路之 連線方式,在雅虎奇摩購物商城網站以店名「蜜糖屋」販賣 前開商品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時供述明確(參104 年度偵 字第7224號卷第4 背頁、第43頁),且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 有限公司委任之商標鑑定人賴麗玉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 品比對報告在卷可稽(參104 年度偵字第7224號卷第21頁) ,是前開扣案之物,係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從而,揆諸前揭 規定,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押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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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