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昭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
度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昭量所犯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2258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共474 件( 聲請書誤載為475 件)均為違法仿冒品,均為應沒收之物, 為此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2 月19日以102 年度 偵字第22258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4 年2 月18日期滿未 經撤銷確定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按,堪以認定。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 ,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照片9 張、現場照片18張、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之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 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萬國法律事務所侵 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委任 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保二 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桃園分隊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 品市值估價表等卷證附卷可稽(102 年度偵字第22258 號卷 第12至15、57至63、65至71頁反面、74至78頁),堪以認定 。準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 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依上 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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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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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CHANEL商標手機飾品 │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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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手機飾品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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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Littel Twin Star商標手機飾品│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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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My Melody商標手機飾品 │40(聲請書│
│ │ │誤載為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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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手機外殼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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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音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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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之iPad皮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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