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641號
TYDM,104,聲,2641,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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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傳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傳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傳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 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 亦定有明文。又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 罪刑確定,其中一罪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 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 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 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 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附表編號1 部分縱已執行完 畢,依上開裁判意旨說明,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屬適 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馬傳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 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 ,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3 年12月8 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 至4 之犯罪日期欄所 載,係在103 年12月8 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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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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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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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 年5月27日 │103年7月23日 │103年8月1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215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917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3146號 │
│ │、103年度偵字第15558號│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163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21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100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 年11 月11 日 │104 年 1 月30日 │104 年1 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163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21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1007號 │
│判 決├────┼───────────┼───────────┼───────────┤
│ │判 決│103 年12 月8 日 │104 年 2 月26日 │104 年 2 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備 註│1.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82號裁定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以下欄位空白 │ 以下欄位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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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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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 │算1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12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408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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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224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5 月4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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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224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4年5 月28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 │
├────────┼───────────┴───────────┴───────────┤
│備 註│1.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82號裁定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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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