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577號
TYDM,104,聲,2577,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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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亦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49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總毛重零點柒參柒貳公克)暨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亦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6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違禁物(含袋總毛重0.74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 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 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馬亦興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聲請人 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6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透明結晶顆粒1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GC/MS 氣相層析 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鑑定結果,確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驗前含袋總毛重0.7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8公克,驗 餘含袋總毛重0.7372公克),有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03 年11月13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4/B0000000 )在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揆諸上開規 定及說明,聲請人此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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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