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539號
TYDM,104,聲,2539,201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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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珈佑
具 保 人 劉宗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宗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宗旗因受刑人周珈佑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 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聲請人先後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 4 年4 月7 日下午3 時、104 年4 月28日下午3 時到案執行 ,並將該執行傳票分別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竟未遵 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居 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 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 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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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