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4年度,574號
TYDM,104,桃簡,574,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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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張姿倩
被   告 陳正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4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正坤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 告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可議,兼衡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已賠 償被害人、被告犯後態度、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 業、家庭經濟狀況、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4658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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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