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告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庚○○ 原 告 乙○○○ 被 告 壬○○ 被 告 昱大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四0八號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辛○○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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