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28號
TCDM,90,交附民,28,200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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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告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庚○○
  原   告 乙○○○
  被   告 壬○○
  被   告 昱大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四0八號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辛○○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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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