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壢簡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武龍
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03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武龍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武龍與林美貞前為男女朋友,且於交往期間曾 有同居關係,2 人間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所定之 家庭成員。2 人分手後,仍多有爭執,謝武龍乃心生不滿, 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先後在臺灣 地區某不詳地點,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續 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至斯時居於桃園市大溪區、由林 美貞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此加害生命、身體 、財產之事恐嚇林美貞,使接收上開簡訊之林美貞心生恐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武龍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林美貞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簡訊翻拍照片10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按家庭 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 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2 款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被害人林美貞前為男女朋友,且於交 往期間曾有同居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所定 之家庭成員,是被告所為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 之家庭暴力罪。又被告先後傳送各該含有恐嚇言詞之簡訊恫 嚇被害人林美貞,係基於同一原因且意在謀同一目的,在時 、空上復具近接密切之關聯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難以強行分割,堪認係出於單一恐嚇犯意接續而為,為接續 犯,僅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未能理性處理感 情關係,竟以前開方式恫嚇被害人林美貞,所為非是,兼衡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暨事後尚知 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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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簡訊傳送時間 │ 簡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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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3 年8 月10日下│「今天大開殺借,大小統吃」 │
│ │午3 時29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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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同日下午3 時37分│「大家一起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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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同日下午3 時46分│「瘋給你看」、「連鄭大炮也會一起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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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同日下午3 時55分│「我一回到就殺給你看」、「一定要死│
│ │、3 時58分 │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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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同日下午4 時14分│「我就給你看,後果自己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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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同日下午6 時38分│「隨時動做,看著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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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同日下午7 時6 分│「連火放,看著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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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同日下午7 時26分│「連租放火,現在做」、「連修理廠也│
│ │、7 時27分、7 時│死」、「連你爸家也死」 │
│ │2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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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同日下午7 時32分│「現在在租的地方,我要動手了」、「│
│ │、7 時34分許 │當我不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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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同日下午7 時38分│「丟玻離破掉」、「丟石頭」、「別怪│
│ │、7 時39分、7 時│我」、「現在轉你家」、「別怪我」、│
│ │40分、7 時42分、│「找死」、「把租屋丟石頭玻離破,門│
│ │7 時45分、7 時46│撞壞了」 │
│ │分、7 時4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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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日下午8 時12分│「我出手了」、「你的車,沒大牌了」│
│ │、8 時13分 │、「換下個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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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同日下午8 時16分│「當我做不道,在試試看,連爸媽家會│
│ │、8 時17分 │出事」、「到九点你家族全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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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日下午8 時20分│「我瘋給你看,乖車聲音我乖的封路也│
│ │ │是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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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同日下午8 時23分│「連家族車紮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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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同日下午8 時27分│「我開始瘋給你看」、「車牌丟大排水│
│ │、8 時29分、8 時│溝」、「在不回,也早餐店也完蛋」、│
│ │30分、8 時33分、│「永無安寧,當我做到,試試看,馬曲│
│ │8 時35分、8 時36│開天窗」、「動手」、「拆馬曲,給你│
│ │分 │斷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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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同日下午8 時42分│「我敢動做,我就不怕,大家一起死」│
│ │、8 時43分、8 時│、「你家族倒楣了」、「去報警拉」、│
│ │45分、8 時46分、│「玩得起」、「當我開玩笑」、「玩死│
│ │8 時48分、8 時50│你整個家族,試軾看」、「約幾點,開│
│ │分、8 時54分、8 │玩笑」、「找死」、「去報警,亂頭條│
│ │時55分、9時0分 │新聞」、「當我白吃」、「當我傻蛋」│
│ │ │、「當我開玩笑」、「電話在鎖把,下│
│ │ │個做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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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同日下午9 時19分│「最好說清楚,不相信」、「一直出手│
│ │、9 時20分、9 時│」、「試試看騙我感情」、「加倍討回│
│ │21分、9 時22分、│」、「看我死給你看大騙子」、「警蔡│
│ │9 時23分、9 時25│局林美貞愛情大騙子」、「做鬼也不放│
│ │分、9 時26分、9 │過你們」、「我找死了,一直出手到死│
│ │時29分、9 時31分│」、「我死也不會平靜,我不乾心,☆│
│ │、9 時32分、9 時│恨☆死你」、「是你害我的,全部在通│
│ │33分、9 時34分、│連記綠裡是你害我的」、「把感情回給│
│ │9 時36分 │我,害我傷太重了」、「專門騙人的騙│
│ │ │人精,世界大騙子」、「我現在去死,│
│ │ │做鬼也會回來找你索命」、「害我走絕│
│ │ │路大騙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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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