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475號
TYDM,103,訴,475,201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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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發沐
      陳明麗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俞世豪律師
      謝清昕律師
      張義閏律師
被   告 鄧國敦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8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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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