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326號
TYDM,102,易,1326,2015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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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326號
                   102年度易字第14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奎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奎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收受判決正本,並於同年 6 月16日提起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本 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 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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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