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318號
TYDM,101,附民,318,2015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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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原   告 嚴盛南(原名:嚴盛田,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嚴盛林(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嚴盛興(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張宜君(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張恩豪(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張曉慧(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張順德(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嚴雪玉(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嚴雪鳳(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嚴宜溱(原名:嚴雪芳,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魏桂英(即嚴寬銘之繼承人)
被   告 余建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22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其中原告就被告所涉侵
占,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嚴盛南(原名:嚴盛田)嚴盛林嚴盛興張宜君張恩豪張曉慧張順德嚴雪玉嚴雪鳳嚴宜溱(原名:嚴雪芳) 、魏桂英嚴寬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嚴寬銘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5日死亡,其繼 承人嚴盛南(原名:嚴盛田)嚴盛林嚴盛興張宜君張恩豪張曉慧張順德嚴雪玉嚴雪鳳嚴宜溱(原名 :嚴雪芳)、魏桂英等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其等之戶 籍謄本及本院家事法庭104 年4 月27日函在卷可參,又上開 繼承人僅嚴雪鳳魏桂英嚴宜溱嚴雪玉嚴盛興等人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其餘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 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原告嚴寬銘之繼承人嚴盛南嚴盛林嚴盛興張宜君張恩豪張曉慧張順德嚴雪玉、嚴 雪鳳、嚴宜溱魏桂英等人承受訴訟,爰除依嚴雪鳳、魏桂 英、嚴宜溱嚴雪玉嚴盛興等人之聲請裁定其等承受訴訟 外,並依職權裁定命嚴盛南嚴盛林張宜君張恩豪、張



曉慧、張順德等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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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