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1號
SCDA,104,簡,1,2015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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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添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謝建淞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
21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 ,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有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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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