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49號
SCDV,104,除,149,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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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星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勇
訴訟代理人 邱明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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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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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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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製釉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3年12月6日│58,628元 │QW0744183 │ │
│ │限公司蔡憲宗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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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