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32號
SCDV,104,補,632,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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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王張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崇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號11樓之1房屋之稅籍證明資
  料。
二、請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再加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金額
  新臺幣189,453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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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