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王張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崇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號11樓之1房屋之稅籍證明資
料。
二、請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再加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金額
新臺幣189,453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