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19號
SCDV,104,補,619,201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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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郭振麟
原   告 張若涵
前列郭振麟張若涵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子郭泰松郭紋宗郭桂明郭貴惠、郭
黃麗理郭兆凱郭益和郭統吉郭敏雄、郭一錦等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零叁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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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