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郭振麟
原 告 張若涵
前列郭振麟、張若涵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子、郭泰松、郭紋宗、郭桂明、郭貴惠、郭
黃麗理、郭兆凱、郭益和、郭統吉、郭敏雄、郭一錦等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零叁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