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鴻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莊玟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叁拾萬陸仟肆佰柒
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叁仟貳佰陸拾玖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捌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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