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00號
SCDV,104,補,600,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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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陳能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世典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零肆佰陸拾陸元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参仟元。
二、提出新竹縣新埔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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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