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94號
SCDV,104,補,594,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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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添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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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