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謝如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林仁彬、林邱妙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肆仟陸佰
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萬柒仟零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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