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鄭忠雄
原 告 鄭香政
原 告 鄭香釗
原 告 鄭香第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貴章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
参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