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46號
SCDV,104,補,546,201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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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范綱呈
兼法定代理 范振銘

兼法定代理 孫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煥奎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
拾肆萬叁仟伍佰零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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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