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原 告 蔡人傑訴訟代理人 張蓉被 告 侯進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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