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勞小字,104年度,4號
SCDV,104,竹勞小,4,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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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蔡人傑
訴訟代理人 張蓉
被   告 侯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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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