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127號
SCDV,104,監宣,127,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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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趙君香 
相 對 人 趙文璽 
關 係 人 趙君燕 
      趙煥琦 
      楊少梅 
      趙文璧 
      趙君青 
      趙文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戴雯琪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趙文璽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趙君香(下稱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趙文璽(下稱相對人)之胞姊,相對人因極 重度智障之原因,雖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因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並有身心障礙證明可證。為此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 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另指定關係人趙君燕即相對人之胞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 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姊,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 可憑,是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四親等內之親屬無訛。又經本院 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會同鑑定人即東元綜合醫院林正修醫師 於該醫院,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相對人坐於東元醫院診 療室椅子上,法官點呼相對人姓名,相對人有回應等情,有 本院同日精神鑑定調查筆錄在卷可佐。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 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目前的狀況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相 對人為極重度多重障礙,受到智能障礙影響,對於一般生活 事務之處理明顯困難及限制,無判斷及決策能力,語言及認 知功能有嚴重發展障礙;相對人因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等語,有東元綜合醫 院104年7月8日東秘總字第000000000B號函及檢附之精神鑑 定報告書在卷足憑,堪認相對人係因上開症狀,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



是相對人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之 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又本 件俟程序監理人提出評估報告後,再定期開庭審理,附此敘 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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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