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78號
SCDV,104,司聲,178,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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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鍾曉琪
兼法定代理 鐘秀蘭

相 對 人 邱仕健
兼法定代理 邱昇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 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按,供擔保人證 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 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 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亦定 有明文,其所謂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指提存法 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參照),則向非 命供擔保法院為返還擔保物或提存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 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開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 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前遵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 54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實施,提供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為擔保 後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茲因假扣押執行並無所得,聲 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及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聲請法院 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今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 證書等語,並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549 號民事裁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 00000000號保證書、本院民事執行處撤回囑託執行函、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 證明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通知行使權利函(以上均影本) 各1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實施假扣押,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 司裁全字第54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等情,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2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前開保證書,自應向為裁定之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依前揭說明,本院自 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四、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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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