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10號
SCDV,104,司聲,110,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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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黃翠文
聲 請 人 余紀締
相 對 人 李汯勳
法定代理人 李明運
法定代理人 羅佩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司裁全字第47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 103年度司裁全字第470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相對人並持前揭假扣押裁定 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3年度司 裁全字第470號假扣押事件、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全字 第5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 案室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 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 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5 月21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40003783號函一份附卷可稽,是聲 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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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