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58號
SCDV,104,司票,458,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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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盧繼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鳳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蔡「鳳」佑或蔡「鳯」佑?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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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