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55號
SCDV,104,司票,455,2015071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吳秀芬
代 理 人 吳燕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伯麟陳秀連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張伯麟陳秀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②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