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55號聲 請 人 吳秀芬代 理 人 吳燕蘋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伯麟、陳秀連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張伯麟、陳秀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②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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