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25號
SCDV,104,司票,425,201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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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傅耀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聲請狀狀尾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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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