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25號聲 請 人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傅耀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二、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聲請狀狀尾之公司大、小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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