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561號
SCDV,104,司促,6561,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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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6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大權
債 務 人 鈞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志

債 務 人 洪健民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零伍佰玖
  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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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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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264,907     │104.6.16~清償日止 │3.625 │自民國104年7月16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       │
├─┼────────┼─────────┼───┼───────────┤
│2 │2,505,686    │104.5.16~清償日止 │3.625 │自民國104年6月16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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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