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465號
SCDV,104,司促,6465,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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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
債 權 人 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允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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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