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263號
SCDV,104,司促,6263,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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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
債 權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黎泰麟即黎守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並按前開債權金額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
  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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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