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
債 權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黎泰麟即黎守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並按前開債權金額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
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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