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26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阿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張」阿媛或「王」阿媛?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