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188號
SCDV,104,司促,6188,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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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188號
債 權 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周美惠詹靜茹即被繼承人詹益貴之繼承人、
詹閨光即被繼承人詹益貴之繼承人、詹宏偉即被繼承人詹益貴
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周美惠詹靜茹、詹閨光、詹宏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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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