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062號
債 權 人 泰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泰安老甘港式點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泰安老甘港式點心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
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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