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793號
SCDV,104,司促,5793,201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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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債 權 人 楊宗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嘉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②103年度竹簡字第240號、103年度竹小字第434
        號及104年度小上字第8號之判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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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