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759號
SCDV,104,司促,5759,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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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59號
債 權 人 王志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美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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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