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光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 項規定,屬非訟事
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之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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