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3年度,5號
SCDV,103,重家訴,5,2015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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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江堃旺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被   告 江月榮 
      江月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志律師
被   告 江堃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江文君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割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訴求分割如附表三遺產部分)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㈠被告江堃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江堃旺(下稱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 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定 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亦明。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江文君(下 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號之遺產分割為分別 共有,嗣撤回如附表一編號1、33號,及編號37號中之有關 新竹縣竹東鎮○○段000○0地號土地抵押權等部分之遺產分 割請求,並追加被繼承人在竹東長春郵局活存新台幣(下同 )116,529元、新光銀行竹北分行活存417,722元及君航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投資之遺產併為分割(見本院民國104年6月5 日筆錄及原告104年6月5日民事陳報狀),追加部分核屬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撤回部分亦不礙被告之防禦及訴 訟之終結,依前揭規定,尚無不合。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緣兩造之被繼承人於101年4月7日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 配偶、無子嗣,亦無立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被繼承人死 亡時留下之遺產有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一順序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關定,不在 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1款、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第1151條、第11 64條所明定。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有原告及被告江 堃貴、江月榮江月麗等四人,故被繼承人所遺之前揭遺產 ,應由兩造繼承。又查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 分割之約定,且兩造就系爭遺產不能協議分割,萬不得已才 提起本訴,並以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請求分割遺產,終止公同 共有關係,併請求裁判分割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 ㈡被繼承人死亡後,兩造有開家族會議,經家族會議決議:車 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一輛歸被告江堃貴繼承;另車牌號 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一部則歸原告繼承,另因被繼承人死 亡後期遺產稅660,184元,均由原告一人獨自負擔,故當初 兩造有合意:最高限額抵押權1,800萬元歸原告取得等語。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江月榮江月麗訴訟代理人陳稱:就訴之聲明一到三項 部分,被告二人都同意,第四項訴訟費用認為應由原告負擔 (見本院103年10月17日筆錄);被告江月麗表示於分割時 ,將她的應繼分,即全部四分之一劃歸原告所有,被告江月 榮的部分表示於分割時,將他的應繼分各二分之一劃歸原告 、被告江堃貴(見本院104年6月5日筆錄)。 ㈡被告江堃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經原告聲請後依法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之登報 資料附卷可參)。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江文君未婚、無配偶、無子嗣,亦無立遺 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並於101年4月7日死亡,被繼承人之 父母江玉樹江張玉燕及大姊江明珠、二哥江堃謀分別於10 0年8月3日、99年8月16日、42年12月12日、89年10月20日死 亡,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其繼承人有原告及被 告即二姊江月榮、三姊江月麗、大哥江堃貴等人。因此,兩 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且被繼 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系爭不動產房地部分,兩造已辦妥公 同共有繼承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有之被繼承人遺產明細表 、遺產分割方法明細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汽機車行照、被告江堃貴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系爭房地土地、建物謄本



等件為證,且為原告及被告江月榮江月麗所不爭執,堪信 為真實。
㈡又新竹縣竹東鎮○○○段000○00地號土地及530建號(即門 牌號碼:新竹縣竹東鎮○○街000巷0號,即起訴狀附表一編 號1、33號)房屋均業已於103年9月12日出售予訴外人李明 貴,並於同年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此有原告10 3年12月11日陳報狀在卷可稽;又新竹縣竹東鎮○○段000○ 0地號土地(起訴狀附表一編號37號參照)並無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1千8百萬元之物權登記,此亦有本院依 職權函調之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03年12月18日東地所資 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考,是上開房地已非屬兩造間因 繼承而生公同共有關係之遺產,而新竹縣竹東鎮○○段000 ○0地號土地亦無原告指稱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物權,原 告對此亦不爭執(見本院104年4月16日筆錄),嗣並撤回請 求分割遺產在卷(見本院104年6月5日筆錄),是原告自無 以上開不存在之遺產求為分割甚明。另坐落新竹縣竹東鎮○ ○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即起訴狀附表一 編號6、7、8號)被繼承人遺產部分俱已於103年間出售予訴 外人葉佩宜,並於同年2月19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 此有原告104年6月5日陳報狀及土地謄本在卷可稽,是上開 土地已非屬兩造間因繼承而生公同共有關係之遺產,另君航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投資經國稅局核定價額為零元,此亦有被 繼承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附卷可稽,且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原告自應就其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君航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投資尚有零元以上遺產價值之事實,是其就此 二部分為遺產分割之訴求自難准許,從而此土地及投資部分 本院均無從依原告主張依遺產分割請求權予以分割,即如附 表三之分割遺產請求部分應予以駁回,先此敘明。 ㈢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指稱兩造間就系爭遺產無不分割之 約定、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就此被告江月榮、江 月麗未有爭執,惟兩造迄無法協議分割,是原告本於繼承人 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自 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 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 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 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2 、3、4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選擇遺產分 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 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 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再者, 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 之比例,而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則 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繼承人將其對遺產之應繼分讓與他 繼承人,自無不可。本件兩造就系爭遺產主張之分割方法, 已如上述,又原告主張兩造有開家族會議決議車號00-0000 號小客車歸被告江堃貴繼承、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歸原 告繼承之情,並有原告所提如原證七、八所示之兩造均簽名 其上之家族會議決議書附卷可考,本院斟酌公平原則、各繼 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 、經濟原則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後;再者,所謂應 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 ,而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則基於舉 重以明輕之法理,繼承人將其對遺產之應繼分讓與他繼承人 ,自無不可。綜上,爰認定被繼承人李萬居之遺產分割方法 如附表一所示為妥。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 ,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 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 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



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一:被繼承人江文君之遺產明細
一、不動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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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遺產明細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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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竹縣竹東鎮竹東段竹│107 │1/1 │由兩造依│
│ │東小段264-10地號土地│ │ │原告為八│
│ │ │ │ │分之五、│
│ │ │ │ │被告江堃│
│ │ │ │ │貴八分之│
│ │ │ │ │三比例,│
│ │ │ │ │分割為分│
│ │ │ │ │別共有。│
├──┼──────────┼────────┼─────┼────┤
│ 2 │新竹縣竹東鎮竹東段竹│46.62 │1/8 │同上 │
│ │東小段290-79地號土地│ │ │ │
├──┼──────────┼────────┼─────┼────┤
│ 3 │新竹縣竹東鎮東寧段26│1.33 │2/12 │同上 │
│ │85-1地號土地 │ │ │ │
├──┼──────────┼────────┼─────┼────┤
│ 4 │新竹縣竹東鎮東寧段26│6.66 │2/12 │同上 │
│ │89地號土地 │ │ │ │
├──┼──────────┼────────┼─────┼────┤
│ 5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17.55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198 地號土│ │ │ │
│ │地 │ │ │ │
├──┼──────────┼────────┼─────┼────┤
│ 6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102.60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199 地號土│ │ │ │
│ │地 │ │ │ │
├──┼──────────┼────────┼─────┼────┤
│ 7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13.12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199-2地號 │ │ │ │
│ │土地 │ │ │ │
├──┼──────────┼────────┼─────┼────┤
│ 8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155.21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00 地號土│ │ │ │
│ │地 │ │ │ │
├──┼──────────┼────────┼─────┼────┤
│ 9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5.42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00-2 地號│ │ │ │
│ │土地 │ │ │ │
├──┼──────────┼────────┼─────┼────┤
│ 10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9.56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02 地號土│ │ │ │
│ │地 │ │ │ │
├──┼──────────┼────────┼─────┼────┤
│ 11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77.98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02-1 地號│ │ │ │
│ │土地 │ │ │ │
├──┼──────────┼────────┼─────┼────┤
│ 12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32.37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04-3 地號│ │ │ │
│ │土地 │ │ │ │
├──┼──────────┼────────┼─────┼────┤
│ 13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11.19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05 地號土│ │ │ │
│ │地 │ │ │ │
├──┼──────────┼────────┼─────┼────┤
│ 14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23.50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07 地號土│ │ │ │
│ │地 │ │ │ │
├──┼──────────┼────────┼─────┼────┤
│ 15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22.04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07-2 地號│ │ │ │
│ │土地 │ │ │ │
├──┼──────────┼────────┼─────┼────┤
│ 16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3.67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22-38地號│ │ │ │
│ │土地 │ │ │ │
├──┼──────────┼────────┼─────┼────┤
│ 17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12.71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22-69地號│ │ │ │
│ │土地 │ │ │ │
├──┼──────────┼────────┼─────┼────┤
│ 18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19.24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22-73地號│ │ │ │
│ │土地 │ │ │ │
├──┼──────────┼────────┼─────┼────┤
│ 19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38.73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32 地號土│ │ │ │
│ │地 │ │ │ │
├──┼──────────┼────────┼─────┼────┤
│ 20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38.49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39 地號土│ │ │ │
│ │地 │ │ │ │
├──┼──────────┼────────┼─────┼────┤
│ 21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17.84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52-121 地│ │ │ │
│ │號土地 │ │ │ │
├──┼──────────┼────────┼─────┼────┤
│ 22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14.11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64-1地號 │ │ │ │
│ │土地 │ │ │ │
├──┼──────────┼────────┼─────┼────┤
│ 23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17.55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64-5 地號│ │ │ │
│ │土地 │ │ │ │
├──┼──────────┼────────┼─────┼────┤
│ 24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22.63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68-2 地號│ │ │ │
│ │土地 │ │ │ │
├──┼──────────┼────────┼─────┼────┤
│ 25 │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段│26.01 │5250/90000│同上 │
│ │赤柯山小段268-3 地號│ │ │ │
│ │土地 │ │ │ │
├──┼──────────┼────────┼─────┼────┤
│ 26 │新竹縣芎林鄉山豬湖段│2226.00 │1/1 │同上 │
│ │山豬湖小段167-10地號│ │ │ │
│ │土地 │ │ │ │
├──┼──────────┼────────┼─────┼────┤
│ 27 │新竹縣芎林鄉山豬湖段│776.00 │1/1 │同上 │




│ │山豬湖小段167-12地號│ │ │ │
│ │土地 │ │ │ │
├──┼──────────┼────────┼─────┼────┤
│ 28 │新竹縣竹東鎮康寧街64│42.37 │全部 │同上 │
│ │號(即新竹縣竹東段竹│ │ │ │
│ │東小段70建號)房屋 │ │ │ │
├──┼──────────┼────────┼─────┼────┤
│ 29 │新竹縣竹東鎮公園路17│200.37 │全部 │同上 │
│ │6號1樓(即新竹縣竹東│ │ │ │
│ │段竹東小段3799建號)│ │ │ │
│ │房屋 │ │ │ │
├──┼──────────┼────────┼─────┼────┤
│ 30 │新竹縣竹東鎮商華街11│ │全部 │同上 │
│ │號房屋 │ │ │ │
├──┼──────────┼────────┼─────┼────┤
│ 31 │新竹縣芎林鄉秀湖村10│ │全部 │同上 │
│ │鄰山豬湖97之2號房屋 │ │ │ │
└──┴──────────┴────────┴─────┴────┘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部分(下列三筆土地共同擔保1,800萬元):┌──┬──────────┬────────┬─────┬───────┐
│編號│遺產內容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
│ 1 │新竹縣竹東鎮上員段66│371.89 │全部 │由兩造依原告為│
│ │9 地號土地 │ │ │八分之五、被告│
│ │ │ │ │江堃貴八分之三│
│ │ │ │ │之比例,分割為│
│ │ │ │ │分別共有。 │
├──┼──────────┼────────┼─────┼───────┤
│ 2 │新竹縣竹東鎮上員段66│562.68 │全部 │同上 │
│ │9-1 地號土地 │ │ │ │
└──┴──────────┴────────┴─────┴───────┘
三、動產部分:
┌──┬───────────────────┬──────────────┐
│編號│遺產內容 │分割方法 │
├──┼───────────────────┼──────────────┤
│ 1 │車牌號碼00-0000 號汽車一部 │由被告江堃貴單獨繼承。 │
├──┼───────────────────┼──────────────┤
│ 2 │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一部 │由原告單獨繼承。 │
└──┴───────────────────┴──────────────┘
四、存款部分:




┌──┬─────────────┬──────┬─────────────┐
│編號│名稱及種類 │ 金 額│ 分 割 方 式 │
├──┼─────────────┼──────┼─────────────┤
│ 1 │竹東長春郵局活期儲蓄存款 │116,529元及 │由兩造依原告為八分之五、被│
│ │ │其利息 │告江堃貴八分之三比例,分割│
│ │ │ │為分別共有。 │
├──┼─────────────┼──────┼─────────────┤
│ 2 │新光銀行竹北分行活期儲蓄存│417,722元及 │同上。 │
│ │款 │其利息 │ │
└──┴─────────────┴──────┴─────────────┘
附表二: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應繼分列表
┌───┬────┐
│繼承人│應繼分 │
├───┼────┤
江堃旺│四分之一│
├───┼────┤
江堃貴│四分之一│
├───┼────┤
江月榮│四分之一│
├───┼────┤
江月麗│四分之一│
└───┴────┘
附表三:(駁回原告之訴部分)
一、不動產部分:
┌──┬──────────┬────────┬─────┐
│編號│遺產明細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1 │新竹縣竹東鎮東寧段27│8.79 │846/10000 │
│ │47-1地號土地 │ │ │
├──┼──────────┼────────┼─────┤
│ 2 │新竹縣竹東鎮東寧段27│499 │1/1 │
│ │47-7地號土地 │ │ │
├──┼──────────┼────────┼─────┤
│ 3 │新竹縣竹東鎮東寧段27│25.54 │846/10000 │
│ │47-8地號土地 │ │ │
└──┴──────────┴────────┴─────┘
二、投資部分:
┌──┬─────────────┬──────┐
│編號│名稱及種類 │ 金 額│
├──┼─────────────┼──────┤




│ 1 │君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投資(│0元 │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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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君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