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285號
SCDM,104,易,285,201507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白錦蓉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3 年度偵緝字第399 號、第40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錦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叄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 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刑 保字第00000000號),已將被告釋放在案。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 ,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送達證書、拘提 報告書、被告即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臺灣 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