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 告 許玲娟 彭萬龍被 告 陳政威 陳景勝 郭雅雯被 告 曾郡彥被 告兼上 一 人 曾源富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李淑婷被 告 謝智勇被 告兼上 一 人 蔣婉玲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謝維翔(原名謝佳男)被 告 楊凱倫被 告兼上 一 人 楊明俊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楊美銀被 告 謝維仁被 告兼上 一 人 謝清有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陳秀娥被 告 陳皓暐被 告兼上 一 人 陳文國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黃惠珠被 告 林俊瑋被 告兼上 一 人 曾秀樺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林坤龍被 告 林俊儒被 告兼上 一 人 林萬能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柴淑君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5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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