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76號
SCDM,103,附民,76,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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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許玲娟
      彭萬龍
被   告 陳政威
      陳景勝
      郭雅雯
被   告 曾郡彥
被  告兼
上 一 人 曾源富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李淑婷
被   告 謝智勇
被  告兼
上 一 人 蔣婉玲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謝維翔(原名謝佳男)
被   告 楊凱倫
被  告兼
上 一 人 楊明俊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楊美銀
被   告 謝維仁
被  告兼
上 一 人 謝清有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娥
被   告 陳皓暐
被  告兼
上 一 人 陳文國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黃惠珠
被   告 林俊瑋
被  告兼
上 一 人 曾秀樺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林坤龍
被   告 林俊儒
被  告兼
上 一 人 林萬能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柴淑君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5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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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