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林涵尉
被 告 財政部北部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設桃園市○○區○○ 街000號(原告誤載為 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 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