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80號
PCDV,104,除,380,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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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良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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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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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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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高博士國際│第一商業銀│104年1月21日│ 78,720元 │ GB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丹鳳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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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