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09號
PCDV,104,重訴,409,2015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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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   告 陳秉閎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潘虹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7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 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 3 紙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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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